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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对策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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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民事责任。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二、刑事责任。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紧急避险造成损害,一般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承担适当的责任。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民事责任。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二、刑事责任。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语言暴力是违法的,言语伤害属于违法行为;严重者属于毁谤他人。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道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版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要措施有:1、替代,即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品替代已有的有毒有害化学品;2、变更工艺,即通过变更工艺消除或降低化学品毒害;3、隔离,即通过封闭、设置屏障等措施,避免作业人员直接暴露于有害环境中;4、通风,即借助于有效的通风,使作业场所中有害气体、蒸汽或粉尘的浓度低于规定的浓度,保证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措施(1)替代,即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品替代已有的有毒有害化学品;(2)变更工艺,即通过变更工艺消除或降低化学品毒害;(3)隔离,即通过封闭、设置屏障等措施,避免作业人员直接暴露于有害环境中;(4)通风,即借助于有效的通风,使作业场所中有害气体、蒸汽或粉尘的浓度低于规定的浓度,保证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七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第七十三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第七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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