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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律师是否可以接受被告人家属的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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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律师有义务维护法律尊严和公正,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客户的秘密。但在追求公正、维护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律师可以适度披露一些客观事实和证据,以维护正义和公正。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规定:律师必须保守客户的秘密,不得泄露客户的秘密。2.《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规定:律师应当尊重法律尊严和公正,维护法律秩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与不法势力勾结,不得为犯罪分子辩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三号》规定:律师在履行职责中,应当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但在需要披露一些客观事实和证据时,应当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适度披露。因此,死刑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客观事实和证据适度披露法官的索贿行为,以维护正义和公正,但需注意保守客户的秘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案件是最为严重的刑事案件之一,死刑辩护律师需要与被告及家属建立积极、诚信的关系,以保证案件的合法性和正义性。律师需要尊重被告及其家属的权利,与其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才能更好地了解案情和被告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和证据,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1.《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尊严和其他合法权益,代理当事人案件时,应当以提高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辩护人有权进行辩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应当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以合法权益为代理目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综上所述,死刑辩护律师需要与被告及家属建立积极、诚信的关系,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当事人权利,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为目的。

第3种观点: 1、在法院未判决前,刑事案被告人都应该是“犯罪嫌疑人”。死刑犯是一类特别的罪犯。死刑,也叫生命刑、极刑,是法律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它是维护国家统治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死刑犯则是指国家的审判机关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在我国,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两种。2、死刑犯,是法院依法律为准绳,以罪犯嫌疑人的所犯下的罪行证据剥夺了他的生命权。但是,夺取的只是他的生命权,他还应该拥有其他的权利不受侵害,如: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执行前不许对死刑犯进行虐待)、申诉控告检举立功权、遗产继承和处理权、会见亲友权、尸体器官处理权、生活保障权、被执行人道权等。3、为死刑犯进行辩护的意义:除了保障死刑犯生命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外,更重要的是体现法律的公正,从犯罪原因来分析,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一般而言,犯罪的发生,是个人的、社会的、环境的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强调死刑犯的权利,反映了犯罪的一种社会责任。也表明社会应承担一定的义务。不少死刑犯的犯罪,除了自身原因外,也是多种客观社会条件产生的结果,如制度的不健全、经济的贫困、失业、教育的缺乏等等。不能把死刑犯的犯罪行为全都归为犯罪人个人。依此观之,人道地对待死刑犯,保障其应得之权利,也是社会对自身缺陷的一种反省。4、防止冤假错案:确实的给死刑犯嫌疑人提供辩护,保障公诉与审判的正确性,防止造成冤假错案。刑事案件中,辩护人的权利并不因为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是死刑犯就有什么不一样的了,死刑犯几乎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方式,与之相对应的就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可以用穷凶极恶来形容。人们在感情上憎恶死刑犯,可是,帮助死刑犯进行辩护,也正是为了防止发生一些冤假错案。一、帮死刑犯辩护时拥有哪些权利?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有权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自诉案件中有权随时接受委托。2、阅卷权。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9条规定,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3、会见和通信权。辩护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并且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都无需审查起诉机关批准,检察院也不能派员在场4、调查取证权。(1)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有权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2)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3)有权在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后,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7条)。5、发表意见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39条)。6、申请取保候审权。辩护律师有权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条)。7、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解除(《刑事诉讼法》第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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