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死刑辩护律师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才能参与辩护工作。如果没有相关资质,不能参与上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聘用的律师,应当具备律师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审判程序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被告人或其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辩护律师,指定的辩护律师应当具备律师职业资格。”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辩护人应当具备律师职业资格。”因此,如果死刑辩护律师没有相关资质,是不可以参与上诉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上诉辩护律师在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并得到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接受委托的律师应当协助或是为被告人代写上诉状。积极收集新的证据,提出新的辩护意见,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对的意见,争取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所对于律师的资质影响不大,但律师的资质会影响到律所的业务发展。法律依据:1.《律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拥护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道德风尚;(三)具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素养。”2.《律师执业检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律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考核制度,对其执业律师的业务水平进行考核,对合格的执业律师应当进行公示并予以表扬。”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资格审核制度,确认其拟聘用的律师具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核确认。”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死刑复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告人在死刑复核审查中,可以委托或者由国家指定辩护人进行辩护。”总结:律所并不会直接影响律师的资质,但律师的资质会影响律所的业务发展。同时,律师的资质是其是否能够参与死刑辩护的关键因素。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进行辩护,死刑辩护律师是在死刑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律师。其资质主要由以下因素决定:1.律师执业资格:死刑辩护律师首先需要具备律师执业资格证书。2.经验和能力:死刑辩护律师需要在刑事辩护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应对各类复杂案件。3.职业操守:死刑辩护律师需要具备高度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维护正义,尊重人权。4.个人素质:死刑辩护律师需要具备优秀的沟通能力、分析能力和抗压能力,能够在高强度的工作环境中应对各种挑战。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第3种观点: 1、在法院未判决前,刑事案被告人都应该是“犯罪嫌疑人”。死刑犯是一类特别的罪犯。死刑,也叫生命刑、极刑,是法律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它是维护国家统治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死刑犯则是指国家的审判机关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在我国,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两种。2、死刑犯,是法院依法律为准绳,以罪犯嫌疑人的所犯下的罪行证据剥夺了他的生命权。但是,夺取的只是他的生命权,他还应该拥有其他的权利不受侵害,如: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执行前不许对死刑犯进行虐待)、申诉控告检举立功权、遗产继承和处理权、会见亲友权、尸体器官处理权、生活保障权、被执行人道权等。3、为死刑犯进行辩护的意义:除了保障死刑犯生命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外,更重要的是体现法律的公正,从犯罪原因来分析,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一般而言,犯罪的发生,是个人的、社会的、环境的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强调死刑犯的权利,反映了犯罪的一种社会责任。也表明社会应承担一定的义务。不少死刑犯的犯罪,除了自身原因外,也是多种客观社会条件产生的结果,如制度的不健全、经济的贫困、失业、教育的缺乏等等。不能把死刑犯的犯罪行为全都归为犯罪人个人。依此观之,人道地对待死刑犯,保障其应得之权利,也是社会对自身缺陷的一种反省。4、防止冤假错案:确实的给死刑犯嫌疑人提供辩护,保障公诉与审判的正确性,防止造成冤假错案。刑事案件中,辩护人的权利并不因为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是死刑犯就有什么不一样的了,死刑犯几乎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方式,与之相对应的就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可以用穷凶极恶来形容。人们在感情上憎恶死刑犯,可是,帮助死刑犯进行辩护,也正是为了防止发生一些冤假错案。一、帮死刑犯辩护时拥有哪些权利?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有权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自诉案件中有权随时接受委托。2、阅卷权。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9条规定,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3、会见和通信权。辩护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并且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都无需审查起诉机关批准,检察院也不能派员在场4、调查取证权。(1)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有权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2)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3)有权在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后,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7条)。5、发表意见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39条)。6、申请取保候审权。辩护律师有权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条)。7、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解除(《刑事诉讼法》第7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