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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退还保释金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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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退还保释金的情形有哪些

一、什么是保释金

保释是指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担保或接受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其释放的制度。保释金在中国被称作保证金。缴纳保证金,不能说是以金钱换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是要求其以金钱作为担保,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配合相关机关的工作正常到案,则返还保证金。

二、保释金不能退回的情况

1、对于保证金是否退还问题,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如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待人民判决生效后,属于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

2、对于保证金退还的问题,如果是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调解成功,被害人不要求追究被害人刑事责任,那么此时机关就应对该案件撤案,同时将保证金退还给嫌疑人。如果未调解成功或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案件,那案件被进行判决之后,就可以到机关要求退还保证金。另外取保候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还保证金:

(1)期限届满时,在解除取保候审时,应当同时决定退还保证金。

(2)在符合取保候审的情形消失而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在解除取保候审时,应当同时决定退还保证金。

(3)在符合取保候审的情形消失而被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的,在执行逮捕时,应当同时决定退还保证金。

(4)虽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待人民判决生效后,属于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在接到判决书后立即退还保证金。

三、保释金的交纳

1.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当以能够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2.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

3.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

4.保证金必须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交纳。

5.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向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注:严禁机关及其人民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

6.机关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时,应当告知其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后果,并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注明。

7.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保证金的一部或者全部,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提请人民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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