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假期间也是正常的劳动合同期内,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必须继续缴纳社保。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的社保费用是由单位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继续由单位承担,女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有部分女职工在生育期间满足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对于个人所需要承担的社保缴费,单位无权从女职工生育津贴当中扣除,而是由劳动者将个人缴费部分交给单位,女职工可以提前与单位协商好个人缴费的扣缴方式。
如果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不为其缴纳社保,或者是以女职工没有提供劳动服务为由将单位缴纳部分也转嫁给职工个人,那么这就属于违法行为了,对于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投诉举报。
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二)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