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门侦查。门侦查结束后向申请批捕。
(二)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复核。复核后认为不符合批捕条件的,向门发出《不予批捕通知书》,门收到《不予批捕通知书》后放人;复核后认为符合批捕条件的,向门发放《逮捕证》,门随即正式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先将其羁押在看守所内,择日向人民刑事审判庭提起公诉。
(四)人民刑事审判庭经过开庭、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当事人做最后陈述、合议庭讨论定罪量刑意见后由审判长宣判。
(五)如果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起申诉的,一审判决书生效,被告被移交到监狱服刑;如果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提起上诉。如果二审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无罪的,当庭释放;如果二审认为一审审理的案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准确,就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被告被移送到服刑监狱服刑。
(七)如果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要求民事赔偿的,可以提起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法庭将一并审理。
一、刑事案件一审流程
第一审程序包括:
(一)受理人民对于经过立案、侦查,由人民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先就案件是否具备法定的开庭审判的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撤回起诉。
(二)开庭前准备第一审受理案件后,为了保证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在开庭审判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人民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并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在必要时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3、将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
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5、先期公布公开审判案件的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三)法庭审理法庭审理的程序由5个阶段组成:
1、开庭。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
5、评议、判决和宣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