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课 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
生命与健康的权利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初步了解人格权的内容,知道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给予特殊的保护;正确分辨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对生命与健康权利的了解,珍惜和关注生命健康;对生命在社会主义国家,和法律确认公民的人格权,树立强烈的自豪感和对社会主义制度的热爱。
本课地位:
奔课在开篇时就提出了人格权的概念,进一步引出生命健康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关注青少年生命健康的同时,使学生学会尊重生命、关爱生命的意义。可以说,本课在单元中有着开篇启下的作用。
重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害,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
难点: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给予特殊的保护。
学生分析:初二的学生在日常生活和学校的相关教育中,对自己的生命健康权有了大概的认识,但对于其中相关的法律知识及知识之间的联系还是较为陌生。特别是针对法律给予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的认识就更显得肤浅了。因此在教学中因注意因材施教。
教学设计:
情景导入:消费者状告宝洁公司。SK-II的抗皱产品内含“烧碱”
宝洁公司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和知情权。
[与学生一起分析,总结归纳人格权的内容及法律特征]
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精神性人格权 自由权 固有性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P24页的情景提问:以上行为,侵害了人的什么权利]
健康权 [事例“二手烟”]
身体权
[P26的情景提问]
二、法律捍卫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1、法律对于未成年人有着特殊的保护
[ P26童工的问题(学生思考:什么是童工?为什么不能用童工?)]
2、[金丝美容事件的案例]
法律制裁非法侵害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行为。
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侵害、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精神赔偿。
课后练习:
案例分析题:
南京来广州打工的杨某在海珠一个住宅花园小区5号楼3单元楼下清洁草坪时,被楼上飞下来的一块四寸见方的水泥块击中头部,血流如注,当场晕倒。经医院检查发现,杨某头部裂口长约4厘米、深约0。8厘米,并伴有脑震荡。由于找不到肇事者,而物业管理公司又不肯提供该楼主名单,因此无法追究肇事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请你帮杨某想想办法,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没有统一的标准答案,可引导学生用法律来保护和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资料园地:
2、我们还能吃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