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不是独立的罪名。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这样的提法。属于普通诈骗罪,其特点是行为人利用通讯工具或者邮寄、张贴小广告等不与受害者直接接触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送虚假信息,骗取大量公私财产。与普通诈骗罪相比,其作案手法特殊,故称电信诈骗。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产价值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两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累计诈骗金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符合相应金额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障碍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
3、组织和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
4、实施海外电信网络诈骗;
5、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两年内因电信网络诈骗受到行政处罚的;
6、欺诈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产,或者欺诈重病患者及其亲属的财产;
7、诈骗救灾、应急救援、防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资金;
八、以救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等名义进行诈骗;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工作;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进行诈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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