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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能办理协议离婚吗,协议离婚时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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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能办理协议离婚吗,协议离婚时需要注意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因此一般说来,对于婚姻关系中实体性的权利义务,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提出主张才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下列情况不能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必须诉至:

1、双方就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一方坚持离婚的;

2、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是民事行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3、未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

4、双方或一方无法回户口所在地亲自办理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则必须选择诉讼离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精神病患者属于“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自己不能够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因此,精神病患者离婚,不能通过协议离婚,只能向起诉。

协议离婚时需要注意什么

1、离婚登记后,一方翻悔,要求人民给予重新处理。对此最高人民(民)复[1985]35号《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提起诉讼,人民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中明确指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在原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提出诉讼的,人民不应受理,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2、虚假离婚。对婚姻当事人来讲,这里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进行复婚的违法离婚行为。另一种情况是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了其个人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然后在复婚,从而骗得对方同意的违法离婚行为。对婚姻登记机关来说,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虚假离婚行为。对婚姻登记机关来说,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虚假离婚行为。

3、离婚登记后,双方对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要求给予重新处理。对这种情况,根据1986年10月3日最高人民(1986)民字第45号批复,人民应当受理,并根据离婚登记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情况,发生纠纷的性质和理由,给予审查处理。

4、对于涉外、涉及华侨和港澳台胞的离婚问题,依照《民法通则》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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