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如下:
(1)知情权;
(2)建议权;
(3)拒绝权;
(4)紧急避险权;
(5)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权利;
(6)获得各项安全生产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权利。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义务如下: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义务;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义务;
(3)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安全生产技能义务;
(4)危险报告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