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升汽车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借款合同纠纷,证据目录

借款合同纠纷,证据目录

来源:酷升汽车网
借款合同纠纷,证据目录

  篇一:民间借贷民事纠纷起诉状和证据目录

  原告:xx,女,汉族,19xx年x月1x日出生,住址:x市x区教x路x号,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x

  被告:广西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周秋利

  联系电话: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本金人民币250000元给原告;

  2、判令被告支付暂计至XX年10月25日的利息人民币50000元给原告,直至还清本金利息为止;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XX年8月23日签订《借款合同》,并于XX年11月24日续签了《借款合同》(续借),两份合同均约定了借款本金、利息计算方式和结算方式、借款期间等内容,借款期限至XX年5月24日止。

  如今借款合同到期,被告自XX年2月24日起,未再支付任何利息给原告。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已经严重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挽回损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特具状起诉,要求被告还清本金及利息。恳请人民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

  具状人:

  二0一四年月 日

  附:有关证据材料(见证据目录) 民事起诉状

  证据目录

  证据提供人:

  提供时间:二0一四年 月 日

  篇二:证据目录

  兰州安宁联社沙井驿信用分社诉刘春禄、寇淑英

  一般借款合同纠纷的证据目录

  1份4页 1份7页 复印件 复印件

  篇三:证据目录(买卖合同纠纷)

  证据目录

  证据一:《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合同》(XX年度)(共1页) 、《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合同》(XX年度)(共5页)

  证明内容:1、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医药产品销售合同关系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2、证明XX年度销售合同延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按‰/日计算,XX年度销售合同延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按1%/日计算。

  证据二:《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出货单》(共3页)、《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发货清单》(共3页)

  证明内容:1、证明销售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及交付日期;2、证明原告已交付产品,已如实完全履行供方义务。

  证据三:《贵州专用》(共2页)

  证明内容:证明原告已按要求出具,已履行合同附随义务,被告的付款条件完全具备。

  证据提供人: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Ο一五年六月四日

  篇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证据清单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证据清单

  一、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准备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身份证明资料。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准备主体资料,如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档案、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身份证明书等。

  二、 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及相关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 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款合同。如共同借款人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还应准备共同债务确认书。

  2、 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准备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的证据;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准备保证合同等证据;

  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准备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质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以依法应进行出质登记的财产权利出质的,还应准备出质登记的证据。

  3、借款人或担保人为公司,还应有股东会的决议。

  三、 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 证明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项下借款的凭证,如借款借据等。

  2、逾期本息金额的计算清单

  3、逾期较长,还应准备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或律师函。

  篇五:民事纠纷证据目录

  答辩状证据目录

  证 据 提 交 人:

  证据提交时间:XX年11月12日

  篇六:证据目录清单

  XXX诉XXX追偿权纠纷一案

  证据清单

  证据提交人:xxx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

  二○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篇七: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要点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要点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要点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至少一种)。

  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要点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及相关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款合同。

  2、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的证据;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保证合同或保证函等证据;

  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以依法应进行出质登记的财产权利出质的,还应提交出质登记的证据。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项下借款的凭证,如借款借据等。

  2、证明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2

  如银行进帐单、现金缴款单等。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明细

  1、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和利息数额的计算清算,包括:1)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的明细清单、2)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

  3)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应注明计息时段及适用的利率标准)。

  2、对支持诉讼请求的约定和法定依据作出说明。

  3

  篇八:借款合同纠纷的几种形式

  借款合同纠纷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即一般借款合同纠纷、(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合同纠纷、企业之间借贷纠纷以及民间借贷纠纷。此外实践中还常见委托贷款、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以及封闭贷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对其效力的审查认定与其他合同基本一致,即遵循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对于一般的借款合同,只要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一般会确认其效力。但是对于几种特殊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我们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分。

  一、金融机构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而签订的借款合同。《商业银行法》是由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由于制定该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所以有较多的强制性规定,大量使用了\\"应当\\"、\\"必须\\"、\\"不得\\"等用语,但是这些带有强制性用语的规定在合同法中并没有相应的体现,因而一般情况下除了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的利率的规定会导致合同条款无效外,违反《商业银行法》的其他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二、关于贷款人为非金融机构企业的借款合同。此类借款最常见的是一般企业之间的借款、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借款以及名为补偿贸易实为借贷的借款。根据《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所以,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是不能作为贷款人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最高人民对以上几种性质的借款合同也有批复,均按无效合同处理。

  三、金融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借款。融资租赁合同包括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一个是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关系。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情况,如出租人与承租人未对出卖人及租赁物作出明确的约定或者选择,而是由出租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亦不是用该资金去购买租赁物,而

  是用于其他流动资金的,就是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借款合同。这时,如果出租方为不具备经营贷款业务的企业的,则按一般企业间借款合同处理,认定合同无效;如果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则按出借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借款合同处理。

  四、关于部门根据发放贷款而签订的借款合同。虽然《贷款通则》规定,各级行政部门不得经营贷款业务,但从最高院的判例来看,并非如此。因为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地方财政部门为扶持特定的企业、行业发展,可以发放财政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定期归还。所以,此种情况下,由机关发放的贷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认定此种借款合同有效。

  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合同法第5有一般性的规定,但是对借款合同没有特别规定。最高院要求遵循以下处理原则,合同认定无效后,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于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但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仅判决借款人返还本金,对约定的利息既不进行追缴,也不进行处罚,有的则不对借款双方进行处罚,对利息也不保护,对已经支付的利息判决冲抵借款本金。

  篇九:租赁合同纠纷的证据目录---律所整理

  证 据 目 录(租赁合同纠纷xxx 提供的)

  篇十:汽车买卖合同纠纷的证据目录

  证 据 目 录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