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 | 证据名称 | 证据来源 | 证明事实 |
| 1、 |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广州市天河分局签发 | 申请人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
| 2、 | 被申请人的护照复印件 | 澳大利亚国悉尼护照署签发 | 被申请人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且李虹敏与持有号码为: E4023695的澳大利亚护照的李虹敏(LI HONG MIN)为同一人。 |
| 3、 | 广东省公证处出具的被申请人的澳大利亚护照翻译本复印件 | 广东省公证处出具 |
| 4、 | 被申请人国内身份证复印件 | 广州市天河分局签发 |
| 5、 | 编号为0077196号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 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中介方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三方签订。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房产买卖合同。 |
| 6 | 编号:穗房地证字第0565804号《房地产证》 | 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颁发。 | 买卖标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下塘西路435之三号502房,该房产系被申请人所有。 |
| 7 | 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 | 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 |
| 8、 | 收款证明 |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开具 | 申请人已按约定交付定金30,000元。 |
| 9 | 收款收据 | 中介方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申请人开具 | 申请人已向中介方支付5000元中介费。 |
| 8、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的录音光盘及文字资料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电话协商房产买卖纠纷。 | 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变更为一次性付款,付款时间变更为房屋可以交付使用且双方办理过户当日。 |
| 9、 | 《通知》及编号为:EI552800827CS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 | 通知为中介方向被申请人发出,详情单为邮政部门向中介人出具 | 被申请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中介方通知其继续履行合同,并且已通过特快专递的行方寄送被申请人。 |
| 10 | 《催告函》及编号分别为:EI515500770CS、EI515500783CS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 | 《催告函》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详情单为邮政部门向申请人出具 | 申请人催告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并且按合同约定地址寄送被申请人。 |
| 11 | 申请人的工商银行账户交易记录 | 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麓景路支行出具 | 申请人积极履行合同,已在付款之日之前备齐房款。 |
| 12 | 申请人的未婚夫的农业银行账户交易记录 |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登峰支行出具 |